案情简介: 2019年,李女士接到法院的传票,称原告艾女士与其有一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,在昌平区法院已经受理,和诉状在一起的还有银行转账记录。李女士在咨询法律问题后,委托策慧律师为其代理案件。 判决及结果: 经过策慧律师的缜密工作,在法院提交相关证据,证明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,相反双方并没有任何联系,原告系通过被告账户向案外人韩xx转账,并进行投资事宜。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全部意见,认为通过微信聊天记录,未体现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,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,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 法律文书号:(2019)京0114民初1210号判决。 律师点评: 民间借贷成立存在两方面必要因素: 一、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。 二、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借款。 在本案中,尽管原告提供转账记录,但因为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,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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